起诉离婚必须去对方户籍所在地吗?
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常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离婚的一方想要起诉,可以选择去对方住所地或者常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对方住所地或者常住地所在地较远,或者离婚的一方有困难无法前往,也可以选择去自己住所地或者常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对方已经知道离婚的意愿,并且已经收到了起诉状或者其他相关证据。
2. 对方没有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已经达成协议。
3. 对方住所地或者常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无法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的一方选择去自己住所地或者常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经知道离婚的意愿,并且已经收到了起诉状或者其他相关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会认为对方没有得到合法通知,导致诉讼无效。
起诉离婚不一定要去对方户籍所在地,可以选择去自己住所地或者常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选择这种方式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经知道离婚的意愿,并且已经收到了起诉状或者其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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