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已届满,买方请求履行但卖方不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同时可以请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卖方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应当在卖方应当履行交付义务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依照买方的要求采取下列补救措施之一:
(一)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
(二)承担买方为实现合同目的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与买方协商解决。
如果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履行交付义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同时可以请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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