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提交齐全时不得撤销。材料不完整,劳动部门没有判断依据的,可以撤销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鉴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计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不予调查核实。
员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鉴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事实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需要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作出工伤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期限内暂停工伤决定的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避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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